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是由GB/T 33372-2016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3372-2020与GB/T 33372-2016相比,主要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胶粘剂分类,按不同应用领域,修改、增加了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量,按不同的胶粘剂,修改、增加了不同类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方法。该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安全环保类标准,标准范围设定为无组织排放的胶粘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胶粘剂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督抽查等均应以该标准作为生产、认证、检验、市场监督的依据。该项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有积极作用,促进企业通过替代原辅材料、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进而促进胶粘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33372-2020适用于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定。
该标准不适用于用作中间体中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不适用于用于任何研究与开发、质量保证或分析实验室中试验或评估的胶粘剂,不适用于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以及材料粘接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二、基本要求
胶粘剂产品中苯系(苯、甲苯和二甲苯)、卤代烃(二氯甲烷、1, 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 1, 2三氯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游离甲醛等单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满足GB 30982或GB 19340中的规定。
胶粘剂产品明示用于多种用途,取各要求中的最低限量。
三、溶剂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
溶剂型胶粘剂是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其含量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四、水基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
水基型胶粘剂是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其含量限量应符合表2规定。
五、本体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
本体型胶粘剂是指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的5%以内的胶粘剂,其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六、其他事项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低VOCs含量胶粘剂”列入鼓励类条目。而“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被列入限制类条目。